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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200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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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在扣除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剩余的作为社会统筹基金(也称统筹金)。设立统筹金主要是根据大数法则的原理,通过在一定区域范围互助共济来分散风险,以便有效的解决职工住院或患大病时的高额医疗费用,实现社会公平。
我市规定,社会统筹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少数经批准纳入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具体包括:(1)患《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所列疾病住院治疗或患病急诊观察住院治疗的;(2)患有关文件规定的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等5种疾病,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治疗的,不过这里要特别说一下,最近市劳动保障局下发了有关文件,对家床业务已经暂停办理了;(3)患有关文件规定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者抗排异治疗等46种疾病,经审批办理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在门诊治疗的。患上述范围内疾病,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可以由社会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统筹金支付医疗费时,还设置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只有二者之间的医疗费,才可以由统筹金按比例支付。我市规定统筹金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个人自负比例为:0至5000元,个人自负18%,也就是统筹金支付82%;5000元至10000元,个人自负15%;10000元至20000元,个人自负10%;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负5%。并且,对退休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和四种记账管理的门诊大病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减半。比如0-5000元之间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要负担18%,退休职工自负9%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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